有關政策及準則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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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局會以當時適用、以學習成效為本的評估政策及指引進行評估,而評估政策及指引是因應國際學歷評估慣例及最新發展制訂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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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的考慮因素一般包括但不限於:
(甲)頒授機構於申請人入讀有關學歷的課程的評審/認可地位;
(乙)有關課程於申請人入讀時的評審/認可地位;
(丙)有關課程的入學要求、科目/學分豁免的情況、課程內容、評核方法和畢業要求;
(丁)與學習成效有關的學歷/學分的評審/認可地位;
(戊)與相關學歷有關的課程/學分的修讀地方;
(己)如有關學歷的課程由頒授機構所在地區以外的教育機構提供,該教育機構的評審/認可地位;
(庚)有關學歷所提供地點的相關教育法例;
(辛)現行的香港教育制度及香港資歷架構。 以上評估的考慮因素已列於申請指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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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學歷必須被頒授機構所在地之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為當地國家教育體制內之學歷。如欲了解更多資料,你可向該國家之資歷名冊查詢,或查閱有關教育部門之網頁。有關本地或非本地學歷在香港之認可資格,請參查香港資歷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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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會。如學歷中的學分轉移或豁免是因工作經驗而得到的,評審局會就個別情況作考慮。然而個別獨立的工作經驗、專業資格或不被認可的學歷並不在學歷評估考慮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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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評審局不能評估修讀年期少於全日制一年的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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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局只會評估申請人的總體學歷是否達到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第二級或以上之水平,以及當中是否包括英文科及/或中文科。本局不能將其學歷就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其他成績等級或科目作比對、或就個別科目作出評論。如欲將其學歷與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作比對,請到「第四步:聲明」,在「其他資訊」欄內的「備註」中註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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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資料不足或在合理原因下而無法處理申請,評審局會扣除評估費用的三分之一作行政費用,然後將餘款退還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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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每一宗評估均按照現行的學歷評估指引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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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如對評估結果有任何疑問,請於收到學歷評估報告後一星期內,以信件、電郵或傳真方式,書面向評審局查詢,以便評審局盡快回覆。申請人如申請覆檢,可在收到評估結果後三十天的指定期限內,提交覆檢申請。有關申請覆檢的詳情,請參閱學歷評估覆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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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若學歷評估目的為一般用途,評估報告只會顯示申請人的總體學歷是否達到在香港取得某一個特定資歷的標準。例如你遞交了一個碩士學位證書及一個學士學位證書,即使兩個學歷均能評估,評估報告只會顯示你的總體學歷是否達到在香港的碩士學位標準。評估報告並不會顯示你的學士學位是否達到在香港的學士學位標準。然而,若學歷評估目的為教師註冊或教師聘任用途,除了評估申請人的總體學歷外,亦會評估師資培訓學歷是否能與香港的師資培訓學歷作比對及顯示申請人的學士學位是否達到在香港的學士學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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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的學歷評估服務是評估由非本地的學歷頒授機構所頒發之學歷。由於香港資歷名冊(www.hkqr.gov.hk)已列出所有通過質素保證,並獲香港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因此學歷評估並不會評估此類學歷是否達到香港資歷架構的標準。
由香港頒授機構頒發的學歷若不在香港資歷名冊內,該學歷並不獲香港資歷架構認可。正如評估流程版面內所指出,我們並未能評估不被認可為當地國家/地區教育體制內之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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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歷名冊所列的資歷均通過質素保證,並獲香港資歷架構認可,故被視為本地承認的資歷。持有香港資歷名冊上所列出的資歷的人士,會被視為已達到在香港取得的特定資歷同等水平的標準。因此學歷評估服務並不會評估此類學歷是否達到香港資歷架構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