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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有關所須文件之常見問題

Q1.
申請學歷評估時,我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Ans

 

畢業證書及最終成績單是學歷評估的最基本所須文件。如學歷有學分轉移/豁免,你亦需遞交由相關機構發出的學分轉移/豁免證明。你亦應遞交翻譯本及改名證明(如適用)。

申請人如需取得評估結果作教師註冊或聘任用途,或需要提交由學歷的頒發機構簽發之教學實習的證明文件,以及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學歷的課程大綱﹝需顯示每個學科的內容和課時﹞。有關以上證明文件的詳細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

Q2.
申請學歷評估時,我需要提供哪些學歷資料?
 

Ans

 

你需要提交非本地學歷以及當中對其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學歷/學習的相關資料。如你持有副學士和銜接學位,你必須將這兩個學歷之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和最終成績單)一併遞交。此外,如你希望申請教師註冊,你亦需要遞交你的師資培訓學歷之證明文件。如你希望申請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你則應遞交你的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之學歷證明文件。

Q3.
我需要將所有非以中文或英文寫成的文件翻譯嗎?
 

Ans

 

需要。如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寫成,申請人必須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譯本。所有譯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甲)翻譯服務必須由公證行、律師事務所、有關頒授機構或領事館提供; 或由評審局視為能接受的機構/翻譯人員提供 (見例子);

(乙)文件的譯本須以提供翻譯服務機構的信紙所寫,並有譯者或機構的簽名及/或蓋印;

(丙)譯者必須核證譯本為真確;及

(丁)譯本不可由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或任何受評估結果所影響的人士所預備。

評審局不會接受只有翻譯公司蓋章的翻譯文件。

Q4.
我需要提供師資培訓學歷中之教學實習證明,以作本地之師資培訓學歷評估嗎?
 

Ans

 

需要。如你選擇教師註冊或聘任用途,你必須提交有關教學實習的時數及週數、教學實習的地點(即小學、中學或幼稚園)等資料。否則你的學歷可能不能符合教育局規定有關師資培訓學歷之要求。有關教學實習證明的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內的第十點及「幫助/表格」下的「教學實習證明範例」。

Q5.
我需要提供相關學科的課程大綱嗎?
 

Ans

 

需要。如你選擇教師註冊或聘任用途,及有意申請成為註冊學前教育教師,並擁有一個非本地的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學歷,你必須提供課程大綱(需顯示每個學科的內容和課時)。否則你的學歷可能不符合教育局規定有關師資培訓學歷之要求。

Q6.
教學實習證明的要求是什麼?
 

Ans

 

所有教學實習證明應由學歷的頒授機構發出,以機構信紙並由機構蓋章。「教學實習」是指實習教師因應師資培訓課程的要求,於實習學校內由學歷頒授機構的人員指導下進行實習教學。教學實習的週數/時數是指實習教師在指導下於實習學校內的教學實習週數/時數。實習前的觀摩體驗活動以及實習後於實習學校外的活動並不應包括在週數/時數內。你可在這裡找到教學實習證明範例以供參考。

請留意,若教學實習是於2019冠狀病毒病流行期間所進行,而學歷頒授機構的人員沒法如一般情況下親身指導實習教學,學歷頒授機構應於實習證明內詳細說明於該實習實施的指導及/或鑒定的特別安排/措施,以供本局作特別考慮。